
能否領取長期服務金視乎離職原因與年資:受僱滿 5 年,因健康理由辭職或被解僱(非裁員)可以領取;60 歲自行辭職退休一般不合資格。
長期服務金是《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訂明的離職補償,目的在於答謝僱員多年服務,並非退休金。不少準備退休的僱員誤以為「退休」本身已符合資格,實情並非如此:是否合資格,關鍵在於離職原因、受僱年期,以及是否年滿 65 歲。
| 問題 | 一句答 | 例外情況 |
|---|---|---|
| 60 歲退休是否可獲長期服務金? | 視乎離職原因與年資 | 自行辭職退休一般沒有;65 歲或以上辭職則有 |
| 受僱年期要求是多久? | 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5 年 | 年資不足 5 年不符合 |
| 長期服務金如何計算? | 最後一個月工資 × 三分之二 × 服務年資 | 日薪或件薪僱員按 18 天工資計算 |
| 與遣散費有何分別? | 因裁員離職領遣散費,其他原因領長期服務金 | 兩者不可同時領取 |
| 僱主須於何時支付? | 終止僱傭合約後 7 天內 | 逾期未付可向勞工處求助 |
表中的「一句答」以一般月薪僱員為例。計算設有上限:用作計算的月薪以 22,500 港元為上限,即每年服務補償最多 15,000 港元;整筆款額亦設有 390,000 港元的法定上限。由 2025 年 5 月 1 日起,僱主不可再用強積金強制性供款抵銷長期服務金(即「取消對沖」),計算方法與上限維持不變。
點解 60 歲退休未必有長期服務金?
《僱傭條例》訂明,領取長期服務金須同時符合兩項條件:第一,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5 年;第二,離職原因屬法例列明的五種情形之一——被僱主解僱(非因裁員或嚴重過失)、固定期限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在職期間死亡、持有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職而辭職,以及年滿 65 歲辭職。
60 歲自行辭職退休,並不屬於上述任何一種離職情形,因此即使已受僱超過 5 年,亦不合資格。法例把「年滿 65 歲辭職」列為合資格情形,反映長期服務金的年齡門檻是 65 歲;未滿 65 歲退休的僱員,如非因健康或僱主原因離職,便無法領取。
相反,若 60 歲退休出於僱主安排——例如公司縮減人手以外的解僱、合約期滿不獲續約——只要受僱滿 5 年,便符合資格。離職原因才是決定性因素,年齡本身不是。
邊啲情況唔適用?
以下情形即使受僱滿 5 年,亦不會獲發長期服務金,申請前宜先核對自己屬於哪一類。
自行辭職退休(未滿 65 歲)
60 歲主動辭職退休,不屬法例列明的離職情形,一般不合資格。唯一例外是持有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簽發的證明書,證明因健康原因永久不適合擔任現職,才可以領取。
因裁員被解僱
因裁員而遭解僱,適用的是遣散費而非長期服務金:受僱滿 24 個月即可領取遣散費,計算方式相近,但兩者不可同時領取。裁員指僱主結束或縮減業務、或遷移業務地點而導致的解僱。
因嚴重過失被即時解僱
若因犯嚴重過失被僱主即時解僱,僱主毋須預先通知,僱員亦因此喪失領取長期服務金的資格。嚴重過失包括不服從合法合理指令、行為不當、欺詐或不誠實等。
受僱年期不足 5 年
無論離職原因如何,受僱年期不足 5 年均不符合資格。法例以連續性合約計算年資,即連續受僱 4 星期、每星期工作不少於 18 小時;兼職或散工只要符合此定義,年期照計。
要留意咩?
一般月薪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按「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 × 三分之二 × 服務年資」計算,未滿一年的服務期按比例計算;日薪或件薪僱員則以最後 30 個正常工作日中,僱員自行選取的 18 天工資為準。
金額上限須特別留意:計算所用的月薪上限為 22,500 港元,最高款額為 390,000 港元,超出部分不會獲發。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取消強積金對沖,僱主不能再以強積金強制性供款抵銷長期服務金,對僱員較以往有利,但計算方法與上限不變。
僱主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 7 天內支付長期服務金。如僱主拖欠,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查詢及尋求調解;僱主無力支付時,可考慮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款額設有上限,以勞工處公布為準。
常見問題
點樣先算係連續性合約?
連續性合約指僱員連續受僱 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工作不少於 18 小時;符合此定義的兼職、散工,其服務年期均納入長期服務金計算。
合約期滿唔續約,有冇長期服務金?
有。固定期限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屬法例列明的合資格離職情形;但若僱主在期滿前不少於 7 天以書面提出續約,而僱員無合理理由拒絕,則無權獲發長期服務金。
僱主裁員但受僱唔夠 24 個月,遣散費都冇?
受僱滿 24 個月才合資格領取遣散費;不足 24 個月者如屬非裁員離職,可視乎是否符合長期服務金資格(須受僱滿 5 年)。兩項條件均不符合,便沒有離職補償。
長期服務金要唔要交稅?
根據稅務局的現行安排,僱員因離職收取的長期服務金,如不超過《僱傭條例》訂明的法定金額,毋須課繳薪俸稅;超出部分是否課稅視乎實際情況,詳情以稅務局公布為準。
僱主執笠(清盤)點算?
僱主無力支付長期服務金時,僱員可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惟款項設有上限且須符合申請條件,詳情以勞工處公布為準。
資料來源與免責說明
資料來源:勞工處《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長期服務金常見問題(網址:labour.gov.hk/tc/faq/cap57l_whole.htm,查閱日期 2026 年 8 月);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由勞工處及積金局公布,2025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投資或財務建議。投資涉及風險,請諮詢持牌財務顧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