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服務金,60歲退休有冇長期服務金

一般沒有:長期服務金的退休條件是年滿65歲或以上,60歲主動辭職通常不符資格;除非屬僱主解僱而非裁員,受僱滿5年可有。

很多人以為「退休」就自然有長期服務金,其實《僱傭條例》對長期服務金的領取資格有明確規定:必須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同時符合指定離職情況。60歲退休是否「有得攞」,關鍵在於離職原因——是自己辭職,還是被僱主終止合約。以下用問答速覽表先講結論,再逐一拆解。

問題一句答例外情況
60歲退休有冇長期服務金?自己主動辭職一般沒有屬僱主解僱(非裁員或嚴重過失)可以有
要受僱幾耐先有資格?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不足5年沒有
長期服務金點樣計算?最後一個月工資 × 2/3 × 服務年資計算工資設有每月$22,500上限
最多可以攞幾多?最高款額$390,0002003年10月1日或之後離職適用
同遣散費有咩分別?遣散費限於裁員,兩者不可同時領取遣散費資格為受僱滿24個月

從上表可見,長期服務金並非「退休就有」,亦不是「做夠年資就有」,而是「受僱滿5年」與「符合指定離職原因」兩者同時成立。60歲退休的最大陷阱,是不少人自己遞上辭職信,結果被視為自願離職,不符任何一項領取條件,最終無功而返。

點解係咁?

根據香港社區法網(CLIC)整理《僱傭條例》的規定,僱主須支付長期服務金的情況包括:僱員被解僱,而解僱理由並非因嚴重過失或裁員;僱員因健康理由辭職(須由註冊醫生證明不適合現時工作);僱員年屆65歲或以上並因此辭職;或僱員在職期間死亡。換言之,「因退休辭職」一項的門檻是年滿65歲,60歲退休並不屬於法定的退休辭職條款(資料來源:香港社區法網,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https://www.clic.org.hk/zh/topics/employmentDisputes/mattersRelatedToEmploymentOrdinance/terminationOfEmploymentAndTheRelevantPayments/long_service_payment)。

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長期服務金的本意是補償長期服務的僱員在非自願情況下失去工作,或在法定退休年齡退下火線。60歲主動辭職屬於自願離職,僱主一般沒有法定責任支付長期服務金。反過來說,若60歲時由僱主主動終止合約(例如公司架構重組,或借「退休安排」名義請僱員離職),則屬於「被解僱」的範疇,只要解僱原因不是裁員或嚴重過失,而僱員又受僱滿5年,便有機會符合資格。

邊啲情況唔適用?

自己主動辭職

無論是轉工、移民、照顧家庭還是「提早退休」,只要是自己遞信辭職,又不符合健康理由辭職或年滿65歲退休的條件,都沒有長期服務金。即使僱主出於好意發放一筆慰勞金,那亦不屬於法定長期服務金。

受僱不足5年

長期服務金以連續性合約受僱年期計算,必須滿5年。若只做了3、4年,即使離職原因是僱主解僱,亦不符合資格。需要留意「連續性合約」的定義:僱員須為同一僱主連續受僱,連續4星期或以上、每星期工作不少於18小時,才視為連續性合約。

因嚴重過失被即時解僱

根據《僱傭條例》第9條,僱主可在無需通知或代通知金的情況下,即時解僱犯有嚴重過失的僱員(例如欺詐、嚴重不當行為)。這類解僱無須支付長期服務金。

因裁員被解僱

如果離職原因是裁員,符合資格領取的是「遣散費」而非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資格是受僱滿24個月並因裁員或停工被解僱,兩者不能同時領取,計算方法則相同。

要留意咩?

計算方法方面,月薪制僱員以「最後一個月工資 × 2/3 × 可追溯服務年資」計算,不足1年的年期按比例折算;日薪或件薪制僱員則以最後30個正常工作日中任何18天的工資為基數。計算所用的工資設有上限:每月工資不得超過$22,500,即每服務1年最多折算$15,000(資料來源:香港社區法網;https://www.clic.org.hk/zh/topics/employmentDisputes/mattersRelatedToEmploymentOrdinance/terminationOfEmploymentAndTheRelevantPayments/long_service_payment)。

最高款額方面,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最高款額為$390,000,適用於2003年10月1日或之後終止僱傭合約的個案(資料來源: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十一章,2025年3月更新;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1.pdf)。

支付期限方面,僱主須在終止僱傭合約當日起計7天內支付長期服務金;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最高可被罰款$200,000及監禁1年。

取消強積金「對沖」方面,由2025年5月1日起,僱主強積金供款所累積的權益,不可再用於抵銷轉制日後服務年資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轉制日前的部分仍可按舊例抵銷,詳情以勞工處公布為準(資料來源:勞工處「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網頁;https://www.labour.gov.hk/tc/news/MPF_Offsetting.htm)。

常見問題

長期服務金同遣散費有咩分別?

遣散費限於因裁員或停工而被解僱的情況,資格為受僱滿24個月;長期服務金則涵蓋其他非自願離職情況及65歲退休,資格為受僱滿5年。同一離職事件只能領取其中一種,不能兩者兼得。

僱主唔肯支付點算?

可先向僱主提出書面申索,若無結果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求助安排調解;調解不成可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追討有時限,應盡快處理並保留僱傭合約、糧單、解僱通知等證明文件。

臨時工或兼職有冇長期服務金?

只要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5年並符合離職條件,兼職或臨時僱員同樣有資格。判斷的關鍵是「連續性合約」的定義,而非全職或兼職的身份。

合約屆滿唔獲續約算唔算?

固定期限合約屆滿後不獲續約,只要符合受僱滿5年等條件,亦可獲長期服務金,因為這等同僱主終止僱傭關係而非僱員自願離職。

資料來源與免責

本文資料主要參考香港社區法網(CLIC)《長期服務金》專頁、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十一章及勞工處「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網頁,均以《僱傭條例》(第57章)為依據。僱傭權益細節時有更新,實際資格與計算以勞工處及相關部門的最新公布為準。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投資或財務建議。投資涉及風險,請諮詢持牌財務顧問。